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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成:工资集体协商效果大打折扣问题亟待关注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对于企业与企业员工双方均可获益。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实施以来,企业方更加注重与职工方通过协商去改善职工福利,企业的工资增加、福利增长有了明显改善,但劳资双方在协商中存在的不敢谈、不会谈、不能谈问题依然存在,导致工资集体协商效果大打折扣,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从业者专业知识和能力欠缺真正懂工资集体协商的专业人员十分短缺,企业工会工资协商过程中程序不规范、规则不清晰、方法不熟悉等现象普遍存在,协商专业性得不到保证。二是部分企业管理者认识上依然存在误区,认为进行协商会增加企业负担,有损企业利益,并未真正认识到工资协商在增进职工工作积极性和效率,进而实现企业和职工双赢等方面的积极意义。三是职工代表大会规范性较差很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均被年终总结会取代,流于形式,企业决策并未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进而导致集体协商事项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实现协商内容的约束。 

  为此,建议 

  一是引导各级工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基层工会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全真模拟谈判等培训,让工会干部、工会工作者、职工代表、部分职工以全真模拟的形式,真正参与其中,了解清楚谈判流程、规则和细节,促进企业的工资协商合规、有效。同时,督导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党委考核,利用考核倒逼相关部门提高重视程度,更好地督促企业做好协商工作,真正使职工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是引导企业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督导相关部门组织企业行政负责人和工会主席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专题培训,精细讲解,让行政方认识到协商对企业的好处,更加重视协商工作,积极做好配套支持工作。同时,对初次进行工资协商的企业增派工资协商指导员进行专项指导。 

  三是提升企业职工自身相关维权知识。通过法律宣讲会、企业信息公开栏宣传、工会法律走进企业等多种形式,为职工普及《工会法》、《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劳动法》等,让职工能够真正知法、懂法、守法,并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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