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针对《条例》部分内容,提出如下修改完善建议。
一、《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幼儿实施的保育与教育”,建议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以明确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年龄区间,与义务教育阶段以及托幼阶段相区分。
二、对第十八条第二款“每个乡镇、街道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幼儿园,并确定其中一所公办幼儿园为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辖区内的农村、社区公办幼儿园”的规定,建议明确中心幼儿园与辖区内其它公办园在法人地位上的关系,是建立紧密型的法人实体还是松散型的联合体;同时,需明确中心幼儿园对辖区内其它公办园的具体管理职能,如设施设备、经费、保教人员、业务管理等。
三、建议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在《条例》第十八条中增加“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的内容。
四、建议在第二十二条前增加一条,“幼儿园审批执行‘先证后照’,未经审批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五、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经设立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办公办幼儿园”,建议修改为“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办公办幼儿园”,以区分“设立人”与“批准机关”两个概念。
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建议修改为“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后,增加一款“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分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八、建议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消防设施的内容,修改为“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消防设施,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九、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建议增加“鼓励幼儿园开发园本课程和教材”内容。
十、建议在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不得利用春游、运动会、儿童节等活动向幼儿家长摊派费用、植入商业广告宣传”。
十一、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通过家长开放日、家长会等形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和指导,帮助家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修改为“……通过家长开放日、家长会等形式开展科学育儿宣传和指导,帮助家长树立科学施教观念,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十二、建议第五十九条增加“按照国家和省办园条件标准,推进幼儿园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作为第一款。
十三、建议在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增加对集团化办园的监管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集团化办园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原因:家庭对学前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和“全面二孩”政策落地的叠加效应,使得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更为迫切,一些地方以名园、重点园为龙头,扩大园所规模,以集团化办园方式解决社会供需矛盾。但是有些地方集团的牌子挂起来了,集团园所之间的交集和联系却非常少,更谈不上教育质量的互帮互助,多数集团化办园是派少数干部负责管理或者骨干教师负责幼儿园业务管理工作和大型活动组织,对教育均衡发展没有实质性措施,更没有行之有效的运营机制,使得集团化办园徒有虚名,所以要加强对集团化办园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