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公党山东省直二支部党员、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卉反映:
现代家庭大部分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成为离异家庭不可避免的问题。尽管法律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仍有一些问题存在法律空白。
离婚诉讼中,当夫妻双方都要争取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一般会把握不改变子女现有生活环境的原则,在双方其他条件都比较均衡的情况下,离婚时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就将子女判归哪一方抚养。这一实践中的原则性做法,直接导致离婚诉讼期间已经分居的夫妻双方,为争取到子女抚养权,使用暴力手段或其它手段强行将子女从另一方处带走或进行藏匿的情况发生。即便另一方拨打110报警,警方也会以孩子是被亲生父亲(母亲)带走,不能构成刑事或治安案件为由不作实质处理。该问题如何解决在现行婚姻法相关规定中均未涉及。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平等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权利,而且会严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其在父母不断争抢中受到极大的心理创伤,严重的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性格形成及成年后的择偶观、婚姻观甚至人生观,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认定构成犯罪。借鉴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即离婚期间,双方对孩子拥有共同监护权,禁止在未获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把孩子带出法院管辖区。如果一方违反规定,私自将孩子带离到它地,就可能涉及到父母绑架罪,被控以父母绑架罪的人,会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并可将这一情形同时列入《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之中。
二、进行治安处罚。在110接警处理时,应以行为过激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响为由对争抢、藏匿子女一方给予警告、拘留等治安处罚,而不应简单以涉及家庭纠纷为由,不介入或不作实质处理。
三、给予民事惩罚性判决。最高院或相关部门应就该问题出台规定,即在离婚案件中,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如果出现一方争抢子女或藏匿子女的情况,可以在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就子女抚养权归属作出惩罚性判决,即将子女抚养权判归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