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政协委员、致公党山东省委常委、威海市委主委,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设计院院长于富波反映:
小微文化企业具有就业多、消耗少、增值多、投入少等特点。近年来,我国小微文化企业迅猛发展,在活跃文化市场、激发产业活力、增加社会就业、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推动文化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各地也创新性地推出多项举措,从专项资金、金融、税收、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小微文化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小微文化企业在发展中还存在信息不对称、资金短缺、融资难等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政策运用不足。大部分小微文化企业反映,现有的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锦上添花的多,雪中送炭的少,而且对申请政策扶持的文化企业设立的标准较高,小微文化企业难以企及,因此,小微文化企业争取各项文化产业扶持资金或贷款贴息补贴的意识比较淡薄。
二、融资渠道狭窄。大部分小微文化企业倾向于向国有银行、地方商业银行、股份银行申请贷款,部分小微文化企业依靠内部借贷、内部利润留存等方式融资。由于融资渠道的局限和单一,大多数小微文化企业达不到融资的目标和效果。
三、融资难度大、成本高。受企业规模小、无抵押物等条件的限制,小微文化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非常困难,且手续繁琐成本高,融资利息往往比企业可预期的利润还要高。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小微文化企业自身而言,一是企业规模小、抵押物不足、信用等级不高,不具备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条件。二是财务管理不够规范,相关信息不透明。专业人员短缺,财务统计报表的真实性与时效性很难得到保证,增加了银行放贷的难度和潜在的风险。对金融机构而言,一是服务不到位、效率不高。由于金融体制的约束,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抓大放小”、金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三是金融机构推出的应收账款、存贷、仓单等动产抵押、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与小微文化企业的需求还有一定距离。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设立专门的文化公司。借鉴韩国文化产业中特殊公司形态SPC,即文化产业专门公司。它是将公司资产特定运用于文化产业的公司,是一种为特定项目而个别设立的法人,该项目结束,则该公司需要解散,收益全部向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的股东分配,是将物的要素集中、人的要素相对少的公司。设立这种特殊形态公司,可通过财务的透明性来提高对外公信力,解决过去文化界不透明的资金管理、利益分配等问题。
二是加大对小微文化企业经济属性的关注度。我国对文化产业的规章强调的是其文化属性,但对文化产业的经济属性缺乏关注。国内有针对小微企业的研究,也有对文化企业的研究,但缺乏特别针对文化产业的小微企业的研究。有研究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但是对占文化企业90%以上的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问题,则缺乏研究。
三是加紧启动文化相关产业立法工作。目前我国除了文化产业基本法外,还应该加紧启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演出法、出版法、电影法、新闻法、图书馆法、博物馆法、文化市场管理法等文化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