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晨林、陈文胜:关于《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近期,《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提出意见如下:
1.第十六条:建议建立搜寻救助专家库,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救助咨询服务。
建议修改为: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专家咨询制度,组建搜寻救助专家库,聘请应急管理、海事、救助打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海洋、气象、环境保护、石油化工、航运等行业的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议将通知的对象界定为社会公众。
建议修改为: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应当充分运用短信平台、新闻媒体、电子标牌和信息化新媒介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
3.第二十三条:建议明确各级海上搜寻救助中心的职责分工,增加管辖的规定,将搜寻救助职责向地市级以上的搜寻救助中心倾斜。
建议增加一款:特别重大和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的搜寻救助工作应主要由市级以上搜救中心负责,县级以下搜救中心配合。
4.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议将强制救助的决定权赋予海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
建议修改为: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且搜寻救助现场出现严重危及遇险人员或者救助人员安全情况时,海上搜救中心或现场指挥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助。
5.第三十二条:暂时撤离的救助力量包括搜救船只、设施和航空器以及人员,应当在条款中予以规定。
建议修改为:在搜寻救助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或者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暂时撤离救助船只、设施和航空器以及救助人员。
6.第五十九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工作所涉及的情形、部门和处理规则与海上救助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应当另行具体规定,本条建议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