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政协常委、致公党青岛市委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勇反映:
市场经济是一个完备的市场法律体系构成,与市场经济运行最密切的法律为市场准入法律、市场交易法律和市场退出法律。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法律和相应的规则,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制。但是很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法人制度。
虽然对于建立健康、有序的公司退出机制,全国人大陆续修改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最高院也陆续出台了关于公司清算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申请公司强制清算难以立案。公司强制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之一,但是因涉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工以及地方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等多方,利益关系较复杂,法院较难调和并平衡。另外,由于清算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基层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力量有限,因此法院对于该类案件不愿受理,致使一些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导致矛盾不断激化。
2、法院即使受理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但清算过程却长期拖延。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在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除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外,还应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在实务中,法院即使受理了公司强制清算的案件且指定了清算组,但因被清算的公司账册等资料缺失、股东下落不明,债权确认争议解决、清算方案与清算报告的确认;清算义务人不配合清算等原因,使清算进程较难推进,造成债权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众多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不满,容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为此,建议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强制清算:
一、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关于公司强制清算的有关问题,《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已作出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于2009年11月颁发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对公司强制清算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因此,公司强制清算是有法可依的,法院应当根据前述文件及相关法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强制清算案件给予受理。
2、法院应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矛盾集中、事务性工作繁重,同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一支既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有解决社会矛盾、处理应急事务、协商各方利益等多方面工作能力的专业化法官队伍。因此,需要专门的审理机构及专业法官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确保高效率及清算程序公正、利益保护均衡。
3、法院对于被清算的公司账册等资料缺失或股东下落不明、清算义务人不配合清算等情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对于有的股东以各种理由故意不配合法院和清算组的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公司账册等资料缺失;股东下落不明等情形,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据此,法院完全可以依据前述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保证清算及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