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公党员,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鹏举反映:
我国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建立“合适成年人”机制提供了依据,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合适成年人”机制是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的保障,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对成熟,国内一些地方虽然建立了“合适成年人”队伍,但在实际操作中极不成熟,作用甚微。如何在刑事诉讼体系中建立一套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一、加强维护未成年人侦查阶段权益
新刑诉法规定“合适成年人”发现在讯问、审判中有办案人员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同时说明放弃权利和消极履行义务有什么法律后果,让“合适成年人”运用自己的权利。据此,为最大化地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可以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在首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才知其为未成年人的,应立即停止讯问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重新讯问;对于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讯问或者讯问人员明知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而不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所取得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一律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立即更换讯问人员,事后对相关违法人员进行处罚,以形成倒逼机制,规范公安或检察机关的取证行为。
二、建立从侦查、审前社会调查、审判、判决后矫正全程保护机制
“合适成年人”应当有权向未成年人阐明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理解讯问的方式和程序;协助未成年人与司法工作人员沟通;有权向司法机关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有权对相关的公检法人员提出回避;有权审阅讯问笔录,对笔录中记载不正确的地方提出意见;有权对整个讯问、审判过程中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提出纠正等。及时安抚监督未成年人,监督讯问人员,防止刑讯逼供,形成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制度机能。
三、提升“合适成年人”选任标准
新刑诉法第270条只规定了“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范围,导致目前“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标准参差不齐,所选任的合适成年人或素质不高或专业知识不全或主动性不强等,直接影响该机制运作的效果。建议在下列范围内明确作出具体规定:“合适成年人”居住地基层组织包括哪些,哪些人不能担任“合适成年人”,如何选择“合适成年人”,在选择时是否有顺序,是否需要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是否可在中途更换“合适成年人”,是否对“合适成年人”的人数有限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