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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金融体系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

  致公党青岛市委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林扬反映:

  诱发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因素有多重,其中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成为诱发危机的关键因素之一,蕴含其中的巨大风险性不容忽视。为此,2008年金融危机后,欧美各国纷纷启动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改革。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持续高速发展,以及民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股票、基金、保险、信托等各式各样的理财方式已逐渐深入到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新型金融产品更是加剧了这一趋势,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已不再是特定人群的需求,普惠金融、大众金融的格局已然形成,金融消费者数量正在呈几何倍数增长。

  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更离不开大力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深化金融改革应当坚守的一个基本原则。与金融业高速发展、金融消费者数量逐渐攀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目前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尚不够重视,各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逐年上升,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缺失,消费者金融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遭受侵害后也难以得到有力救济,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权益面临着现实或潜在的侵害。

  我国于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部分修订,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有一项条款明确涉及到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且该法第二条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实际上将为投资需要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排除在了保护范围之外,使得金融消费者难以得到该法的全面保护。同时,金融行业的专业性和金融消费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其不可能与普通消费者适用同样的保护规则。因此,亟待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遏制侵权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被侵犯。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建议立法部门将整个金融体系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对我国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在相关条款或章节中增加对金融服务关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的相关规定,完善法律救助,赋予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事后追偿权和相关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裁量权,细化金融机构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义务,通过规则指引,防止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

  二、搭建多层次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

  一是鉴于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处于宏观管理与相对中立的地位,同时考虑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银行卡、人民币管理、支付结算管理等领域对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可从法律上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同时内设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部门。

  二是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协调处理金融消费领域的各类纠纷,促进公平合理金融消费环境的形成。在法律诉讼层面,着眼于消费者的弱势诉讼地位,建立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消费者诉讼制度,确立金融消费者诉讼救济制度等。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纳入法治轨道,将会为推进法治国家迈出坚实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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