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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执行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几点建议

  致公党山东省直二支部党员、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卉反映: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

  为促进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其中,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运用“互联网+”思维,在互联网上公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推动落实裁判结果的公开透明、架起法院与人民群众快速沟通的通道以及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有积极的意义。

  一、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相关规定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014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虽有上述规定,但很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严格贯彻。一些法院没有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也没有在诉讼过程中对此予以释明。也有一些法院虽在庭审中简单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会上网公布,但未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不予公布的权利,从而造成当事人要么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不知情,要么对自己享有的可申请不予公布的权利不知情,且多数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上网”有可能对自己造成的影响并没有足够的认知,这无疑会影响那些有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对其应有权利的行使。

  二、对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规定在执行中的建议

  1、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申请不予公布的权利及情形、提出申请的方式及期限等事项。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中就明确记载:我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我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如此,既保证了对法院裁判工作的公众监督,又保障了诉讼当事人对切己利益的充分行使。

  2、建议法院在案件庭审时明确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裁判文书不予网上公布”,并再次告知提出申请的截止期限。因一些当事人特别是未委托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并不会对法院送达的所有法律文书均逐页逐句阅读,此举可避免出现虽法院书面告知了,但当事人仍不知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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