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公党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支部主委、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院长、博士、教授姜世波反映:
近几年,我国P2P网贷行业呈现出迅猛增长势头,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如,各地P2P网贷平台多数为“草根出身”的民营企业,行业综合利率偏高但安全性令人担忧;跑路、提现困难、停业倒闭等问题平台时有出现,相关问题平台的发展亟需得到整治和规范。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的设立门槛开始逐步提高。2016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网贷平台的定位,将银行存管资金作为网贷平台发展的硬门槛,同时规定网贷公司必须办理ICP证(网络内容许可证)才可开展相关业务。随着办法的不断完善,市场准入门槛会越来越高,一定程度上过滤了小的不规范平台,维护了行业稳定。建议适当规定一定水平的注册资本为准入门槛,增加平台运作的资本实力,提高风险抵抗能力。
二、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为交易结算之需要,我国P2P网贷平台通常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账户。出借人的资金汇入该账户,再由平台转给借款人,网贷平台可以独立支配账户内的资金。2016年《暂行办法》出台之前该账户基本不受监管,加大了平台非法集资的可能性,而且亦存在客户资金被网贷平台挪作他用、卷款跑路的道德风险。《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贷的制度设计和日常行为监管。建议借鉴英国经验,在我国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网贷平台应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建立独立的资金账户,并确保客户账户与平台自身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资金的收取和发放应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平台对客户资金不能享有支配权。
三、完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
国内P2P网贷平台虽然数量众多,但对自身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进行较全面披露的却很少,即使投资者主动询问,多数网贷平台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披露,投资者难以对可能风险做出理性判断。建议我国进一步强化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平台披露包括平均利率、待还资金、总成交量、平均每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历史违约率、收益率等在内的一些关键指标。另外,监管机构应要求网贷平台定期或不定期报送财务和经营报告,并有权对网贷平台进行检查,以及时掌握网贷平台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四、出台投资者保护办法
建议制定P2P网贷投资者保护相关办法,一是设置借款人最高借款额。借款人如果超出自身还款能力借入大量款项,未来违约的概率就会很高,对此,在刚出台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借款人最高借款额:单一平台个人最多可借20万,组织最多可借100万;多平台个人最多可借100万,组织最多可借500万。二是规定出借人在所有P2P网贷平台的投资上限。P2P网贷潜在风险较大,如果投资者将大部分财产投人进去,很可能遭受毁灭性损失,建议考虑将投资者投资上限设定为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三是保护投资者隐私。进一步加强P2P网贷平台管理,防止出借人和借款人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同时要完善数据系统建设,防止因黑客入侵等造成信息泄露。四是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和争端解决机制,避免相关争议久拖不决。
五、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我国P2P网贷是在征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产生了很大风险。目前,央行征信系统并不完善,且主要是对金融机构开放,P2P网贷平台并未与之对接,不能进入该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记录,导致P2P网贷平台只能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自行评定。由于网贷平台也不能将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且各平台之间也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导致各平台针对恶意违约的借款人建立的“黑名单”系统威慑力极其有限。因此,建议尽快将央行征信系统与一些较大且运作规范的P2P网贷平台对接。
六、设置合理市场退出机制
据统计,《暂行办法》出台后,有90%的平台因不符合监管要求而将要退出市场,势必在网贷行业造成一定动荡。因此,要尽快设立一套顺畅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妥善保护好各方当事人利益,尤其是要确保出借人尚未回收的款项可以得到有序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