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政协委员、中科院黄海研究所研究员、致公党青岛市委副主委莫照兰反映:
我国是世界第一渔业大国,水产品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三分之一。近二十几年来,我国先后从国外引入百余种水产养殖外来物种,丰富了水产种质资源和养殖品种,对调整产业结构、增加渔民收入、繁荣水产品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不当的水产引种也造成了生物入侵,如食蚊鱼、克氏原螯虾、福寿螺的引进已造成严重的生态危害和环境危害。
随着水产引种步伐不断加快、引进品种不断增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亦越来越多:
一、非法和盲目引种。目前,引种审批制度繁琐、存在多重管理,导致引种花费的时间、人力、物力较大,一些养殖企业违反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规定,通过民间渠道或三资企业的商务活动引入经济价值较高的异地品种,而对异地种的生活习性、繁殖力、食性等缺乏了解,对其逃逸后的生态风险缺乏论证,异地种一旦逃逸到周围环境,将对本地生态和环境构成严重影响。另外,一些需求量大的苗种如南美白对虾、大菱鲆引进后出现种质退化,导致优良形状丧失而不得不重复引进,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二、水产引种入侵风险评估体系薄弱。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水产养殖品种和模式相差大,对众多外来种的物种信息(生物学、生态学、遗传学、危害等)、引入地区的水环境信息(水体信息、环境因子和环境干扰等),以及该外来种受人类活动影响情况(人为有意或无意引入、对其防范意识和控制的技术等)等没有长期、系统、科学的基础数据,未能对其风险进行科学有效评估,在外来种入侵的监测、预警、制定应急计划等方面存在困难。
三、外来疫病检疫存在漏洞。引进外来物种的同时也会引进外来的病原微生物,包括一些人畜共患的外来病原。水产外来种的疫病检疫标准执行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目录》(2008年修订)规定的17种病原种类,但是随着国际间水产养殖贸易往来的增加,水产疫病的种类和病原也发生了变化,新的疫病和病原种类也相应增加,已有的疫病和病原检疫方法和标准已无法满足当前需要。一些新引进的养殖品种带来的病原不仅引起该品种的长期疾病爆发,还扩散和蔓延到其他养殖品种疾病发生,造成经济损失。
四、监管体制薄弱。农业部颁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苗种的进出口进行了具体规定,对规范引种管理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法规不健全、监管体制未真正建立、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导致引种管理存在诸多缺陷。
我国已成为外来生物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为防止水产引种带来的生物入侵,保护国家海洋生态安全,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制定专门规章制度。结合国家和部门的外来生物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从生物和生态安全、食品安全、社会安全角度出发,制定针对性强的外来生物入侵管理规章制度,实现对水生外来物种的依法引进和管理。
二、建立多部门的协调管理机制。水生外来物种管理涉及引入审批、风险评估、检验检疫、监测预警、消除控制等多个环节,涉及海关、海事、进出口检验检疫、海洋渔业、内陆渔业等多个职能部门,针对不同部门间存在的职能衔接缝隙、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应建立多部门合作协调机制和预警体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和公众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建立“水生生物共享网络系统”,共享海洋和内陆水域的土著生物和外来生物分布和数量等基础资料,及时互相沟通信息,共同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外来物种的危害。
三、建立水产外来种风险评价体系。一是引种前必须分析引进种的生物学、遗传学、生态学特征,特别是引进种与周围环境其他相关物种之间的抑制、竞争、捕食关系。在可控条件下进行实验室或小规模的实验,确保引进物种没有生态负面影响。二是对已经引入的物种,制订地方品种名录,明确其种类、数量、分布,建立外来物种的跟踪监测技术,严格控制养殖的范围和水域,研究它们对环境和生物影响的评价技术和成灾机制,建立其检测、跟踪监测体系和应急反应控制机制,及时消除生态隐患。三是加强各部门、各层次的监测能力,强化对专业人员的系统培训,形成快速有效的立体网络监测体系。
四、完善水产外来物种的疫病监测体系。一是明确新疫病的种类和流行机制,建立新疫病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技术和体系,构建新疫病的防疫技术标准。二是建立由检疫、防治、监督等组成专业队伍,实现对疫病的全程监控。
五、提高公众对水产外来物种入侵的认识。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生物入侵的危害性,采取多种宣传教育方式,提高社会各界对外来物种造成危害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