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政协委员、中国石油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致公党石油大学支部主委王爱东反映: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快速发展。截止2015年底,全国共设立162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每年仍然以10%的比例在增长。
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也存在着较大不稳定性,主要表现为只能收益共享、难以风险共担;合作社经营不善甚至经营失败现象时有发生;名存实亡、停止运作的合作社也不在少数。上述现象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础还不牢靠,有些根本性问题还没有解决。其中,资金问题是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供给存在问题
一是资金来源渠道匮乏、不稳定。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补贴、金融机构贷款、合作社自身积累等,还未有专门针对农业的投资机构和投资基金。目前对合作社的财政补贴主要是省级以上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和国家农业开发银行,而且只有省级以上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符合国家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资格,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符合国家农业开发银行的贷款条件。
二是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杯水车薪。目前大多数合作社财政补贴是几万元,且能够得到补贴的合作社极少。对财政补贴使用效益的监督不及时,且缺乏效率,财政补贴使用情况不理想。
三是合作社积累很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看,合作社并不是一种“资合”企业,带有许多“人合”特征,合作社盈余大部分分掉,盈余分配时按交易额、投票时一人一票,这种“人合”组织的特征导致了高分配、低积累。
四是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行困难较大。201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指导意见》,在推行中遇到两个问题,一是金融机构对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并不认可,经营权的价值难以评估,一旦出现违约,经营权也无法变现;二是在用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时,需要原土地承包权所有人进行签字认可,原土地承包权所有人则认为用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为避免责任坚决不签字。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信贷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一是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查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信贷主体同等对待,甚至更加苛刻。金融机构在对合作社进行信贷审查时,采用和其他信贷主体同等的审查标准,信贷主体资格相同、信贷条件相同、拨款方式相同。农业合作社在组织上具有松散性,难以明确债务主体;农业生产经营风险高、收益低,难以达到放款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由于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及生物资产的特殊性,合作社难以提供合适的抵押标的获得抵押贷款。这样能够获得金融机构信贷的合作社寥寥无几,而且一旦在某个地区出现违约合作社,该地金融机构就会对其他合作社收紧信贷,增加增信条件。
二是在和其他信贷主体的竞争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按照一般贷款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少,缺乏必要的资产抵押,仅这一条就将合作社挡在银行大门之外。
三是农业保险方面严重不足。农业保险是降低风险的一种方式,但调研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的购买和理赔都非常困难。
三、以专门金融机构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问题
建议从金融机构对农业支持的角度,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进而解决对农业的投入不足问题。
(一)借鉴国外对农业进行资金投入的经验
1、美国以合作金融为主,政策金融为辅的模式。美国农业合作社的贷款资金基本上由合作社银行提供,按照美国颁布的《农业信贷法》中的相关条例规定,美国成立有中央合作社银行以及12家分设于12个农业信贷区的合作社银行,全美大约六千户的农业合作社可以从这13家合作社银行获得贷款。
2、澳大利亚以银行和保险金融为主、政府金融为辅的模式。澳大利亚在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由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两个部分组成。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指按照农业经济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状况,来源于各州、各领地的立法以及联邦政府的立法。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指源于政府、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的农村金融服务,呈现出银行和保险金融为主、政府金融为辅的特点。
3、日本以合作金融与政策金融相结合的模式。日本形成政策金融与合作金融相结合、政策金融依托合作金融的农村金融体系。其中合作金融是指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依据《农协法》从事农村吸存放贷,为农协成员提供金融服务。政策性金融是指日本政府通过财政或政策制定等形式推动建立的农村金融,农林公库和农协两大系统共同承担日本农业金融,是日本农业经济得以迅速健康发展的有力金融保障。
(二)建立专门为农村服务的、完善的金融体系,其中建立专门为农业经济组织服务的金融机构至关重要
从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看,当农业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信贷市场上进行平等竞争时,由于农业的特殊性,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当金融机构有其他信贷主体选择时,往往将农业经济组织放在次要位置。为使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体能够获得信贷支持,就要建立专门为农村服务的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只为农业组织和个体提供金融业务,不允许为其他非农业产业提供金融服务,这样才能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金融支持,也是普惠金融的一种体现。
以专门的农业金融机构为中心,再结合农业投资基金、农业担保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土地金融和合作金融,构成完善的、全覆盖的农业金融体系,将财政对农业的补贴资金注入到农业金融体系中,既是对财政农业支持的一种体现,也是提高财政资金的有效途径。
在建立农业金融体系的同时,还需要对农业金融产品进行创新,将农业金融落地,切实发挥金融对农业的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