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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完善我国摩托车强制报废规定的建议

 

  致公党山东省委省直三支部党员,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工程师甘露,山东省九通消防公司副总经理王振军反映: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十一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第五条要求: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年限13年,达到使用年限应强制报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其中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规定》中第七条要求: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即要求报废。

  据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摩托车产销量连续下滑,但产业集中度得到了提高,行业面临发展模式的转型期。摩托车消费市场正在发生变化,农村市场逐步缩小、城市摩托车应用增加,大排量休闲娱乐摩托车市场逆势上扬,具备较大潜力。随着消费者的需求逐渐趋向个性化,摩托车企业需通过加大技术创新,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和优化升级。然而,摩托车行业的转型发展不仅要依靠自身技术驱动,更需要依靠政府管理法规的合理性。针对我国摩托车强制报废规定,提出以下修订完善建议:

  一、为鼓励国内摩托车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建议制定摩托车产品分级认定标准,从低噪声、低排放、低能耗、高安全性、高舒适性、高技术含量等方面,提出指标要求,对新生产的摩托车产品进行多层次分级认定。

  二、对于符合高等级要求的国内新生产车辆,适当放宽报废使用公里数,并且不再根据使用年限作出强制报废规定。建议参照汽车使用管理规定,通过性能检测作为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三、对于进口摩托车,同样依据我国摩托车产品分级认定标准,实施统一认定。对于符合高等级要求的车辆,与国内产品执行相同的管理规定。

  四、对于技术相对落后的新生产车辆,建议按年限执行强制报废的规定。对于不同的产品分级认定结果,分层次制定报废使用年限、报废使用公里数。

  五、由于我国地域发展存在较大不平衡,在很多农村地区,中低端摩托车仍是农民主要出行交通工具。建议中低端摩托车报废使用年限、报废使用公里数的规定按地域有所区分,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适当放宽规定,以减轻群众交通出行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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