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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强化措施落实归侨侨眷历史遗留私有房产产权和居住权归属问题

  青岛市政协常委,致公党青岛市委市南区工委副主委,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勇反映:

  由于历史变迁、政策变动等原因,历史上一些私有房产被收归国有,其产权人多出国。之后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的房产一律退还原主(多为归侨侨眷)。房产管理部门也依政策陆续进行了重新确权,颁发了产权证书。但是,在收归公有期间,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将该类房屋以公房出租的形式出租给了他人使用,而且由于换房、继承等原因使得目前承租关系非常复杂。政府落实政策重新确权后,产权人虽然拥有政府颁发的产权证书,但不能完全行使法定的权利。比如房屋仍有承租人的,由于承租人住房困难、政府缺乏安置房源等原因致使租户不能安置、产权人不能或难以收回房屋自用,不能变更租金标准或者只能在非常有限的幅度内增加租金标准;相反,承租人要求产权人承担房屋修缮的义务,经常出现修缮费用和租金倒挂的现象。如青岛市济宁路13号产权人王某某,已取得产权证,但承租人拒不迁出,私房被强占60余年,始终无法追回房屋的居住权,老人现在健康状况非常不好,靠透析维持生命,非常期盼在有生之年解决这一问题。法院对此类案件由于缺乏依据,往往不予受理,产权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无法完全实现权利的全部法定内容,最终因政府政策变动导致的后果由产权人承担,政府颁发的权利证书流于形式,这种现象对产权人而言非常不公平,应当切实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此,特提出建议如下:

  一、建立普适性案例数据库。由房管部门牵头,组织力量对历史遗留房产问题进行摸底调查,统计出确切数据,包括已解决的和未解决的历史遗留房产。根据已解决问题的房产案例,总结经验,提出合适的解决办法。

  二、保护产权人和现居住人的合法权益。由政府主导出让与历史遗留产权房等价的经适房、限价房或者廉租房,无偿或者部分有偿分配给现居住人,目的是通过等价交换的形式,保证产仅人和现居住人的合法利益。

  三、切实加强执法。对于已经补偿它处房产,却拒不搬迁的现居住人,由政法机关牵头,协调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搬迁,将房屋腾交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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