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你博

图片
当前位置:首页 > 履行职责 > 参政议政 > 社情民意
建议修改《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致公党员、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石阳反映:

  公益广告是提升我国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手段。为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6年3月1日联合发布《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从暂行办法实施一年来的情况看,公益广告的质量和数量并未得到显著提升,说明暂行办法尚未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建议对一些具体条款进行修改。

  一、修改“第四条”

  其中:“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建议增加“引进”两字,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引进、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二、修改“第七条”

  其中:“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

  建议明确主体,并修改为“国有企业、连续3年入围世界500强企业名单的私人企业3年内至少投资设计1条公益广告,在中国进行投资与经营的、年收益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国企业每2年内至少投资设计1条公益广告,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

  三、修改“第九条”

  其中:“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由于下午5点到7点是交通晚高峰,建议增加“17:00至19:00之间”。修改后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17:00至19: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四、修改“第十条”

  (一)其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

  建议增加“高速公路” “学校外墙或校园适当位置”

  修改后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高速公路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学校外墙或校园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

  (二)其中:“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建议增加“书刊发行部门”。

  修改后为“工商行政管理、书刊发行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及出版物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本网站由北京凯行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中国致公党版权所有京ICP备10012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