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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致公党员、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石阳反映: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方法没有做具体要求。因此建议增加如下内容:

  一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是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而制定的。”建议修改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是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登记、管理、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受教育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而制定的。”

  二是,“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教育机关负责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是,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建议增加“公安机关、城市管理与稽查单位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四是,“第十一条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建议修改为第十一条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救助站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安置。对不服从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根据其意图性质予以教育及监管,对性质及其恶劣的流浪乞讨人员应联系公安机关给予5至10天的刑事拘留。

  五是,“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建议修改为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救助站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接受义务教育、赡养义务。为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发放救助补贴,无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或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力扶养、赡养的,由当地救助站联系当地福利院等社会公益机构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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