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公党青岛市委常委、青岛市政协委员、青岛市崂山区政府副区长郭振栋反映:
随着国家双创工作逐步向农村推进和农村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农村社区出资企业(即:由社区居委会出资成立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数量逐年增加,经营领域也愈发多元,更有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合资合作的尝试。可以说,农村社区出资企业为探索集体经济保值增值提供了新的途径。但是,随着企业迅速发展,也存在社区集体资产流失、农村群众权益缺少保障等隐患,更需加强规范和监管。具体表现在:
一是农村社区出资企业自身管理松散。我国多数农村社区出资企业选址在本村本土,离城市中心区较远,难以吸引有管理才能和科技知识的人才离开大城市到农村。企业经营和管理权又多掌握在年龄普遍在45至55岁以上的村“两委”成员手中,他们通常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如:多数企业监事都来自村“两委”成员,对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缺少系统认识,企业监事往往只负责核算,不能履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等监督职责,造成企业管理松散。
二是主管部门监管有盲区。农村社区出资企业经营多数涉及农村的“三资”(即资金、资产和资源),特别是村集体的土地资源,但全国各地区审计、国土、农业等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存在盲区。目前,国内已出现了部分农村社区借旧村改造,成立全资公司,并经国土部门批准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在后期经营过程中,社区居委会通过层层股权转让,将公司股权和土地使用权逐渐转让给开发商或其他第三方,也就是说社区出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及公司财产的转移,造成了国有土地、集体资产的流失。
三是农村社区出资企业权益维护能力不足。农村社区居委会在成立企业之初,普遍存在不能对企业经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出充分法律研判。如:对公司组织结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等关键性内容未能在章程中做特别规定,对《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识不足。甚至为吸引外来投资,有的居委会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在上述方面做出让步。而企业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股东纠纷情况,居委会受公司章程掣肘,无法依靠登记程序和法律法规有效维护社区出资经济利益。
为鼓励农村社区利用现有资源壮大集体经济,在有效监管和规范性运营下,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为监管农村社区出资企业提供操作性强的细化规定。在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社区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经营权的法律背景下,为农村居委会履行监督管理企业的股东职责方面提供制度操作指引,按照监管主体分开进行设计,分别制定村委会履行股东职责监督管理及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两个相对独立的制度,实现重监管制度设计、轻日常事务干预的企业运作规范化目标。
二是分级管理,夯实乡镇、街道办事处监管主体责任。各级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农村社区的直接管理者,要对农村社区出资企业的各项制度进行完善。如:加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履行股东职责的监管与考评任免、村委会对董事和监事职责的监管与考评任免、监事对董事履行职务及企业经营的监管并向村委会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村民理财小组对村务村财的监管并向村民会议负责等方面制度的设计,形成环环相扣、层层落实的完整制度监管链条,既突破企业监管难问题,也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权。
三是多部门联动,严防集体资产流失。各级政府的国土、审计、农业、财政、工商登记和乡镇街道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在企业市场主体登记环节分享信息,为登记部门审核提供依据。对于社区出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进行分解审查,特别是在企业成立注册环节,由登记机关指导,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规定,最大限度为农村社区争取决策权利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利,达到在合资合作中,为集体经济争取最大利益。